《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48— ? 如何在精准惩治、精准监督上发力?
发布时间:2018-07-04 14:59 阅读次数: 次
问:如何在精准惩治、精准监督上发力?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依据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限,向“围猎”与甘于被“围猎”者亮剑。
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依法严惩行贿行为
案件质量是审查调查的生命线。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过程中,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在证据环节下足功夫,使所办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各级纪委监委的自觉行动。杭州市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沈明达对江干区九堡街道牛田社区原党委书记周岳甫实施行贿,在区纪委监委调查周岳甫违纪违法问题时,不配合调查,拒不交代问题并销毁案件证据。为了避免其继续串供或毁灭证据,经上级监委批准,江干区监委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留置的一般对象是符合留置要件的被调查人,但在实践中,对于具有特定法定情形且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不将其留置,将严重影响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造成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足,使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惩治”,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李明介绍。最终,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沈明达承认了周岳甫收受由其代持的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的干股,并经其给周岳甫分红的事实。沈明达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单处罚金100万元。
合力围堵 给“围猎”与甘于被“围猎”者戴上“紧箍”
受贿行贿一起查,既是突破案件、查处腐败问题的关键一招,也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重要举措。各地积极探索,多措并举,着力在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上下功夫,给“围猎”与甘于被“围猎”者戴上不敢、不能、不想的“紧箍”。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查处行贿行为有了进一步的法理依据和措施支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作出新的贡献。